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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行社单方面变更合同最高拟罚50万元
浏览次数:3572189  发布日期:2012-4-7 9:19:54

  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实行6年之久的《四川省旅游条例》正在酝酿修订,有望今年出台。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省旅游局等部门的与会代表就景区门票优惠、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安全、解禁旅行社代办公务活动等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公务活动


  可委托旅行社但不得借此公费旅游


  《草案》拟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事项。但是,委托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事项时,应当遵循节约、效能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相对于第一次审议稿,此次增加了“不得借此组织公费旅游”的内容。不过,一部分代表也持保留意见,认为“公务活动和公费旅游很难界定。


  关键词:违规处罚


  旅行社滞留游客拟最高处罚50万元


  省旅游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强化了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加大了对旅游企业、违法旅游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若旅行社单方面变更书面合同或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内容或者滞留旅游者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现行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中,对此项违规操作的最高处罚额度为3万元。


  此外,《草案》拟规定:受理重要旅游景区调高票价申请的,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应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草案还明确,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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